采购条款与条件
EKPO 燃料电池技术有限公司采购条款与条件
(2021四月) Max-Eyth-Straße 2, 72581 德国,代廷根(埃姆斯河畔)
I. 总则及适用范围
所有订单应仅受本《采购条款和条件》的约束。供应商的任何标准商业条款与本《采购条款和条件》冲突或有贬损的,除非已得到书面明确批准,否则不适用。接受供应商的货物或服务,或对上述货物和服务的任何付款,不应被视为构成此类协议。
II. 合同签订
- 合同、交付计划/预测和订单,以及对其的任何修订或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这条款适用于任何偏离我们订单条款的质量和数量要求,以及后续对合同的任何修改。我们在订单中特定情况下规定的任何标准和设计/图纸(包括公差)应具有约束力。供应商接受订单,即表示其已通过查阅提供的图纸了解其履行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如果订单本身或我们提供的文件、设计/图纸和方案存在任何明显的不准确、印刷错误或数学错误,这些内容对我们不具有约束力。供应商有义务通知我们任何此类错误。在缺少任何文件或设计/图纸的情况下,同样也适用上述规定。
- 订单只有在供应商以书面形式确认且在收到订单之日起14天内确认具有约束力的交货日期的情况下,才具有约束力,前提是个别情况下未另有约定。
III. 配送和运输
- 约定的交货期限和交货日期具有约束力。如果未能遵守约定的交货日期,供应商将无需任何进一步警告即被视为违约。
- 如果任何约定的交货日期未能遵守,应适用法定规定。我们尤其有权在合理宽限期届满无果时解除合同并要求履行不能的赔偿金。
- 如果不遵守交货日期,在事先警告后,我们有权要求供应商对每延迟一周的交货支付相当于订单价值0.5%至5%的罚金。该罚金应从供应商因交货延迟而应承担的任何损失中抵扣。
- 除非我们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否则不允许分批交付。
- 对延迟交付或服务的任何无保留接受,不应构成对我们可能根据此类延迟交付/服务提出的任何索赔的放弃。
- 在交货期限届满之前,我们有权拒绝接受货物。
- 我们的发货指示必须遵守。由于任何未遵守我们的发货指示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应由供应商承担。
- 交货应由供应商承担费用,并在我们指定的交货地点进行。如我们被特殊要求承担运输费用,供应商必须选择我们规定的运输方式,否则应选择对我们最有利的运输方式和交货方法。
- 风险应在我们的接收办公室接受时转移。
- 包装费应包含在价格中。如双方另有特别约定,则包装费按成本价开具发票。供应商必须使用我们规定的包装,并确保货物通过包装得到防护,避免损坏。
IV. 不可抗力
干扰、官方措施以及其他无法预见且不可避免的非公司相关事件,在其存在期间应解除受影响方的任何合同义务。受影响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限制此类事件的影响。此外,受影响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该事件的结束。
V.质量与验收
- 供应商应确保其交付物符合我方规定的技术数据和规格;现行有效的事故预防规范及VDE标准;适用法律规定;最新技术水平。
- 为保证交付质量,供应商须根据交付物的类型和数量实施相应的质量检测。
- 在测量、数量和质量方面,我们对进货进行检验和质量测试时记录的数值应为适用数值。
- 任何货物的接收应以对货物进行检查为前提,以确保其没有缺陷,特别是其正确性和完整性,并在通常业务流程中可行的情况下进行检查。
- 我们将对数量和品名进行检验,并检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是否有明显损坏。我们将立即通知此类缺陷。任何事先要求的检验和通知均不包括在内。
- 供应商必须以正确完整的方式做出法律要求的所有供应商声明。
- 若因供应商提供的原产地信息不准确,导致我方或客户被海关追征税款,或因此遭受其他经济损失,供应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若供应商生产的产品属于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规》(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 第3条定义范畴,则该供应商有责任确保履行REACH法规第33条规定的特定信息传递义务。
VI. 付款条款
- 约定的任何价格均应包含包装、运输及所有其他费用。
- 若未另行达成具体约定,发票应在付款到期日及收到发票凭证与收到货物或接受服务后30日内付清。若接受提前交货,付款期限按原定交货日期计算。
- 付款应在核实发票及完成合格无误的交付前提下进行。
- 若我方支付任何预付款,则我方有权获得银行保函。
VII. 保修
- 供应商应确保货物符合我方规格要求,包括其包装设计和标签标识。我方订单应以专业妥当的方式并依据最新技术水平执行。
- 法定的物之瑕疵及权利瑕疵相关规定均适用,但本协议下文另有约定除外。
- 一旦在标准商业流程中发现交付物存在任何瑕疵或交付执行有缺陷,我方须立即通知供应商。若交付瑕疵货物,供应商应获得修补瑕疵的权利(通过返工或补交)。在紧急情况下,我方有权由供应商承担费用自行修补任何瑕疵,或由第三方进行修补。特别是,当为避免严重风险或重大损害而无法或不宜通知供应商该损害,且无法设定短暂补救期限时,即构成紧急情况。该处理程序须立即通知供应商。
- 若我方将货物用于向汽车行业制造商或供应商交付自有产品时,保修期自货物交付日(风险转移时)起计48个月。其他情况下保修期为30个月。
- 对于供应商应负责的任何权利瑕疵,供应商须赔偿我方因第三方索赔产生的损失。
- 在补交("Nachlieferung")情况下,保修期自该次补交之日起重新计算。在维修("Nachbesserung")情况下,保修期自履行相应维修义务完成之日起就该维修范围重新计算。但若供应商明示且正当地保留仅为善意、避免争议或维持供应关系而进行维修的权利时,本条不适用。
- 若因任何瑕疵交付或其他瑕疵履行使我方产生费用(特别是超出常规范围的运输费、材料费、人工费、替换成本或进货检验费),供应商有义务向我方补偿该等费用。
VIII.产品责任
- 若有任何基于产品责任或任何外国法律规定的类似不可推卸责任原则(不论过失与否)对我方提出的索赔,在损害系由所交付货物的瑕疵引起的前提下,供应商应赔偿我方因此类第三方索赔所受损失。关于我方与供应商之间的损害补偿,《德国民法典》第254条原则应比照适用。此规定同样适用于供应商的直接索赔情形。若损害原因处于供应商责任范围内,该供应商必须证明其无过失行为。就任何此类索赔而言,只要可能存在对我方提出的索赔,供应商即须放弃主张诉讼时效的权利。
- 在第八条第1款所述情形下,供应商应承担所有相关费用及开支。此外,法定规定应予适用。
- 若因供应商交付的货物导致我方及/或客户被迫召回产品,及/或需承担召回相关费用,供应商应承担该等费用或就此赔偿我方。此规定仅适用于供应商存在过失的情形;《德国民法典》第254条原则应比照适用。须立即将本款第1句所述程序或索赔事宜通知供应商。
IX. 所有权
- 供应商应交付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利(所有权)的货物。
- 供应商须就因使用该等所有权可能产生的所有索赔赔偿我方。
X. 服务
任何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于我方场所实施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适用于该场所的工作规程规定。除非责任系因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受雇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其所应承担义务而产生,否则所有事故责任应被排除。
XI. 所有权与信息提供
- 由我方提供及披露的所有商业与技术信息,在非明显属于公共领域的前提下,就第三方而言应作为保密信息处理。我方保留对此类信息的所有权利。
- 对于为投标或完成订单目的而向供应商提供的所有图纸、草案、样品、规格说明、公司内部数据、工具、设备等,我方应保留所有权。此类物品须以谨慎商人应有的合理注意义务保管,且仅可用于与我方订单相关事宜。
使用我方提供的材料、或基于我方保密信息、或使用我方工具或复制工具所生产的物品,供应商既不得自行使用,亦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交付。
XII. 合规
- 供应商有义务遵守关于员工权益保障、环境保护、数据保护及职场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定。
- 若供应商屡次作出违法行为,和/或在获得适当告知后仍实施该等行为,且未能证明其已最大程度解决该违法问题及已制定充分预防措施以杜绝未来任何违法行为,我方保留撤销现有合同协议或不经事先通知解除该等合同的权利
XIII. 杂项规定
- 为具效力,任何附属协议均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倘若本协议某条款无效或变为无效,此情况不应影响其余条款的有效性。
- 本合同应专受德国法律管辖,并排除冲突法规定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之适用。
- 履行地点应为合同规定货物应交付地或服务应提供地。
- 因合同关系产生之一切争议的管辖法院,应为我方住所地之有管辖权法院。我方亦有权于供应商注册办公地法院或履行地法院对供应商提起诉讼。
